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7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不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