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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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1执1707号 移送执行部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洁,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捕前住上海市。 关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陈洁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部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追缴被执行人违法所得97343元,罚金30000元,向执行局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1005.5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移送部门依法确定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7343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罚金与违法所得的执行到位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21执1707号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磊 审判员史瑞峰 审判员韩睿容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尹志敏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