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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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2575.82元的40%即人民币17,030.3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元(***已预交)、***负担121元、***负担2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已经预交),由***负担242元、***负担3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中退回***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