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迪茵卡服饰有限公司
徐州彭绒针织有限公司
徐州心硕怡物流有限公司
江阴市赢裕针纺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彭绒针织有限公司货款6647.2元及利息(以本金6647.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烟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州彭绒针织有限公司黑色毛巾布877.3千克、草绿色毛巾布309.6千克、黑色罗纹布106.8千克和草绿色罗纹布74千克;

三、驳回原告徐州彭绒针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0.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320.5元,原告徐州彭绒针织有限公司负担675.5元,被告烟台市华润针织有限公司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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