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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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博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825元,承担违约金4147.5元,合计17972.5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甘肃博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利息2777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甘肃博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1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