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16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住***。 负责人:朱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怡然,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前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等费用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0000元整。 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亮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程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子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