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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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始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75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1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