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病案复印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共计109661.98元(已扣除垫付的50000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