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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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1605号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娄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黔0201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娄杰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娄杰应按生效判决书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依法采取执行查控等措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1000元,本院予以依法冻结并扣划,扣划款项已上交国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160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