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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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28966.72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413708.91元内承担向原告***支付上列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90元,由原告***负担18677元,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