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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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856.0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0856.07元为基数,按2017年12月16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差旅费人民币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