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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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偿款21,374.9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7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