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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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1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利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款项34872.81及利息(利息以34872.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7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54.15元,由上诉人***承担512.49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利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8.30元,由上诉人***承担1024.9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利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8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