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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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机器设备、房产等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号:1.自房权证2009字第07*******号、自国用(2004)第01****号;2.自房权证2009字第07*******号、自国用(2004)第01****号;3.自房权证高新字第00*******号、自国用(2005)第01****号;4.自房权证2009字第07*******号、自国用(2004)第01****号;5.自房权证2009字第06*******号、自国用(2009)第01****号;6.自房权证2009字第07*******号、自国用(2009)第01****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