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2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邱建和、***、***、***对于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9.40元(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18元,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邱建和、***、***、***负担5604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邱建和、***、***、***负担。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1041.4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邱建和、***、***、***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1041.40元,逾期未交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18元(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邱建和、***、***、***负担。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邱建和、***、***、***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218元,逾期未交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