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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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诉前保全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机器设备及房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申请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号:1.自房权证201*字第09*******号、自国用(201*)第01*****号;2.自房权证201*字第09*******号、自国用(200*)第01****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