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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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9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9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757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10日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43070.2元及利息(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自2019年8月20日取消,则***应以643070.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3月10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3070.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34.60元、保全费4387.3元,由***负担;上诉人***在13530元的范围内与***共同负担一审诉讼费;***在6175.15元的范围内与***、***连带承担一审诉讼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4.59元,由上诉人***负担9804.4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30.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