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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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6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701.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95.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218.55元。 五、被告***、***对上述三、四项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市张浦支行,账号:62×××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