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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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博白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唐明建、张明、徐明琼、唐忠强49123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四、博白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唐明建、张明、徐明琼、唐忠强30000元; 五、李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唐明建、张明、徐明琼、唐忠强12359.64元; 六、驳回唐明建、张明、徐明琼、唐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唐明建、张明、徐明琼、唐忠强已预交),由唐明建、张明、徐明琼、唐忠强负担18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分别负担127元,梁泽基负担1076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负担4140元,博白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李彬负担456元。一审法院向唐明建、张明、徐明琼、唐忠强退回诉讼费用1681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泽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博白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李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127元、127元、10767元、4140元、1200元、456元。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强制执行。 二审受理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已预交859元、梁泽基已预交10767元),由博白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李彬负担259元,梁泽基负担10767元。本院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退回诉讼费用859元。博白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李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600元、259元。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