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3133800元及违约金400000元,合计3533800元。 二、驳回原告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98元,由原告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653元,由被告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59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