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85000元,该款汇入***的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元支行账号6217××××71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原告预交96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3××××0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