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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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48,692.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8月3日为27,71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对抵押物即属于被告***名下坐落于吉祥路5号8号楼1单元301房[不动产权证:桂(2017)梧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17)梧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计2,6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