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梧州市一大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梧州市一大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499057.97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10月26日起以16499057.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即属被告***、***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房屋分别在50万元、190万元、200万元(均含本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被告梧州市一大矿业有限公司的99%股权及派生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被告梧州市一大矿业有限公司的1%股权及派生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梧州市一大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贵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梧州市一大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07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64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一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