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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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防城港市诚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与被告防城港市诚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0406060860331302的《供用电合同(低压)》及合同编号0406060860246852的《供用电合同(高压)》; 二、被告防城港市诚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支付拖欠的电费30211.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12653.08元;2021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211.27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另行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7- 案件受理费701.82元,减半收取350.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1.1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32.05元由被告防城港市诚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1.8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