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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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5823.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1月13日产生的利息4204.28元、罚息786.2元、复利60.22元、违约金685.99元、账户管理费600元,合计6336.69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4日至判决给付之日,以6582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所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账户管理费。 三、驳回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