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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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8)川16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8)川16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向***偿还借款1,899,909.9元及利息(利息以1,899,909.9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4,900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0元,由***负担17,320元,由***、***共同负担17,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