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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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 郑州迎德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恢3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郑州迎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LPRTR2F,住***。 法定代表人:白超锋。 被执行人:白超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超锋、张**、郑州迎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白超锋、张**、郑州迎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230000元及违约金46000元,共计276000元、案件受理费2720元,保全费1900元。 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超锋、张**、郑州迎德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230000元及违约金46000元,共计276000元、案件受理费2720元,保全费190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4109元,其余款项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0)豫018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李文华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杜显富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