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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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宏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 苏州美达丝绒印花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宏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382100元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382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35元,由原告苏州市宏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593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宏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