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恒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00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30日以430万元为本金、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以410万元为本金、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以400万元为本金、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2月26日以390万元为本金、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360万元为本金、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以325万元为本金、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0日以345万元为本金、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335万元为本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9日以325万元为本金、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7日以3005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计收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0%计算);

二、被告***、***、***、***、河南恒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部应收账款(已登记为准)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河南恒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其所持有的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以登记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2680万元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48元,减半收取99824元,由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河南恒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5-15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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