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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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冀0132执恢36号 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 朱建斌、朱建宇、路锦颖: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与朱建斌、朱建宇、路锦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建斌、朱建宇、路锦颖向其支付本金4024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路锦颖向其支付本金40240元,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与朱建斌、朱建宇、路锦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