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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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 二、原告***优先取得行唐县锦绣景城2号楼1单元1103号补偿安置房屋。 三、被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数额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111525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2020年12月18日开庭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转收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联系电话:185××××8653)。上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