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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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0175元、***劳务费14105元、***劳务费20775元、***劳务费4800元、***劳务费5785元、***劳务费19500元、***劳务费8850元、***劳务费18375元、***劳务费10855元、***劳务费6000元、***劳务费18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