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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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670.76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滞纳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路××路××#楼××,不动产权证编号:湘(2××8)邵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产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