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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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金匠汇丰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275号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系公司员工),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金匠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匠汇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5元,由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薇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一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