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23875元及利息(其中58149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其中442385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