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 菏泽高新区盛茂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9)鲁17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128096.5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菏泽高新区盛茂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菏泽高新区盛茂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菏泽高新区盛茂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