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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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车损2000元; 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损和车损评估费共计17395元; 三、***赔偿***停运损失及相应评估费共计15465.0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被告***负担366.5元,***负担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