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鑫钢材销售部支付水泥款254580元、违约金76374元、律师费13200元,共计344154元;

二、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62.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31.16元,由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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