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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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139.27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5983.3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利息按本金199139.27元、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对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97.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