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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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龙马风能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龙马风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茂存木业板材厂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茂存木业板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龙马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432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茂存木业板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