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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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截至2021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含账单分期)9787.37元、利息(含复利)72.85元、账单分期费用1325.86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787.3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 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