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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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刘莲、荣县宏宇商贸有限公司、邹劲提供其自有车辆和房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