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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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医疗费22254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护理费10200元、残疾赔偿金24280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55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9313.01元,共计532214.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6699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28158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16252.05元(已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30217.96、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元),合计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351109.05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经支付的60000元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原告***出院时退还现金186668.75元后,还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104440.3元给原告***(抵扣的186668.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案外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自行协商处理或另案诉讼);剩余181105.1元,由被告***赔偿30217.9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0000元后,***即已付清,其多垫付的9782.04元,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行结算,剩余150887.14元由被告***赔偿,扣除***无偿搭乘由原告承担的10%即15088.71元后,还应由***赔偿135798.43元给原告***,剩余15088.71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2.9元,减半收取821.45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负担575.02元,被告***负担24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