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17日利息为2841.67元、罚息为21862.50元、复利为122.43元,此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6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0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