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元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汇元春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汇元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预交的人民币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汇元春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