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亿元,支付至2020年6月23日止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一)贷款期内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人民币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6日止(含当日),应扣除2017年3月21日偿还的利息人民币2250.32元,2017年5月16日偿还的利息人民币50万元;(二)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人民币4亿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8.25%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止;(三)利息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按年利率5.5%(贷款期内的复利)计算、从201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8.25%(贷款逾期后的复利)计算,复利按季度结息,即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为结息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后一日,复利以结息日止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贷款期内的利息计算复利,逾期的罚息不算复利。 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上述债权金额人民币197246240元范围内,对被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硕颖工业厂区(二期)1号厂房、2号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人民币197246240元范围内以该房地产优先受偿上述债权。 三、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本案公告费人民币1300元。 五、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9576.01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人民币109000.01元,被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负担人民币2320576元。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人民币2429576.01元,本院退还人民币2320576元。被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320576元,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