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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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嘉鑫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一帆(LIN,Yifan)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为259666.67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一帆(LIN,Yifan)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元,原告林一帆(LIN,Yifan)负担590元,由被告***负担1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一帆(LIN,Yifa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嘉鑫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