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玉溪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玉溪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58795.89元;

二、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86138.3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3785元;

四、被告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玉溪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玉溪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玉溪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1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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