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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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玉溪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玉溪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58795.89元; 二、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86138.3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3785元; 四、被告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玉溪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玉溪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玉溪佰锐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玉溪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