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理州人民医院 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宏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华宏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1731.35元,扣减其垫付的14828.32元,实际赔偿76903.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0元,由原告***负担75.35元,被告四川华宏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7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