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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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3民初49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刘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兰纯刚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琪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