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3民初49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刘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兰纯刚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琪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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